河南安阳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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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号 河南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法定代表人:王卫地址: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兴隆路与振兴大道交叉口一、违法行为?****年*月**日,市环境监察支队及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执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现场取样,市环保局*月**日出具的检测结果COD浓度为:***mg/L,环评中COD允许排入管网标准为:***mg/L。?以上事实有:*、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的情节与后果,浓度超标**%以上**%以下或总量超标**%以上**%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我局于 ****年*月**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于****年*月**日提出申辩陈述意见,****年*月**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决定保留原处罚意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作出以下处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元)的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