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开县民益煤矸砖厂处罚决定书开州环执罚〔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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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民益煤矸砖厂处罚决定书开州环执罚〔****〕*号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州环执罚〔****〕*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开县民益煤矸砖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贺其宏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N
地址:重庆市开县和谦镇文圣村*组(现:重庆市开州区和谦镇文圣村*组)
开县民益煤矸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和谦镇文圣村*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开县民益煤矸砖厂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柴油桶(危废废物类别:HW**)与其他废物混合堆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年*月**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贺其宏)的《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N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证据*、*、*证明开县民益煤矸砖厂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柴油桶与其他废物混合堆存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开县民益煤矸砖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年*月**日对开县民益煤矸砖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号)、****年*月*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法律文书证明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开县民益煤矸砖厂在收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号)后,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又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开县民益煤矸砖厂在参与我区经济建设中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开县民益煤矸砖厂在经营中应当将废柴油桶贮存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而你厂将废柴油桶混入其他非危险废物内贮存。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故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号)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三)项“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开县民益煤矸砖厂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优先劣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七)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年*月**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开县民益煤矸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县民益煤矸砖厂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财政罚没收入票据。联系电话:***-********。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