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张家港市新塍幼儿园文化氛围布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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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新塍幼儿园文化氛围布置项目张家港市新塍幼儿园文化氛围布置项目
招标公告(二次公告)
张家港保税区******受 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决定就其所需的 张家港市新塍幼儿园文化氛围布置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合格供应商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张家港市新塍幼儿园文化氛围布置项目
标书编号:ZBHT****-G-***-*
采购预算价:**.***万元。
交货期限:签订合同后**天内制作、安装、验收完成并交付使用
交货地址:新塍幼儿园指定地点
质 保
期:壹年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本次招标的标的是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申请购置的张家港市新塍幼儿园文化氛围布置项目,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本次招标投标报价不高于采购预算价为有效投标报价。超采购预算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评审。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包含本项目采购内容(以公告前的营业执照为准);
*、投标单位近三年内无合同履约纠纷;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四、招标项目信息
*、公告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时。
*、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至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放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北路**号(兴港大厦西侧楼*楼)招标代理部
*、本次采购文件工本费为***元/份,报名时以现金形式缴纳,文件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且仅作为本次采购使用。
*、领取招标文件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投标人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原件(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若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拟格式,加盖公章)。
※请各报名供应商将符合以上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原件带至报名现场现场审查。如有伪造或虚报,则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报名或投标资格。
*、答疑:本次答疑会不集中召开,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请将疑问于****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递交至张家港保税区******。传真:****-********。若投标人在答疑截止时间前未提出疑问,视为同意该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时间:****年*月**日**:**-**:**时整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年*月**日**:**时整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张家港保税区滨江大厦*楼开标室二
投标文件接收人:沙艳、吴建森
六、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整
开标地点:张家港保税区滨江大厦*楼开标室二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单位: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刘建华 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人(机构):张家港保税区******
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北路**号(兴港大厦西侧楼*楼)招标代理部
联系人:沙艳、吴建森
公司电话:(****)******** 传真:(****)********
八、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份 副本份数:*份
九、本次招标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人民币玖仟元整(¥****元)
*、须在****年*月**日**:**前到达以下账户,逾期拒收并不得参加投标。保证金应当非现金形式交纳。
*、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
户 名:张家港保税区******
帐 号:*****************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
注:汇款时请注明工程名称、标号、金额
财务室联系电话:****-********,联系人:周慧十、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由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前交付采购单位。
十一、本次采购的有关信息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张家港市政府采购网、张家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敬请留意。
十二、本项目监管单位为张家港保税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张家港保税区******
二○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