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移动警务终端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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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公安局综合移动警务终端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告康乐县公安局综合移动警务终端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受康乐县公安局的委托,对康乐县公安局综合移动警务终端采购项目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年*月**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间无任何质疑) 一、项目名称:康乐县公安局综合移动警务终端采购项目 二、采购编号:LXZC ****-*** 三、采购预算:**万元 四、采购内容:综合移动警务终端**套 五、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康乐县公安局此次采购移动警务终端、身份证读卡器是按照公安部移动警务设备技术标准研发的通过硬件加密和秘钥加密无线接入公安专网的专用移动警务设备。为确保采集信息与全国数据系统进行无缝对接,保证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关联性,以及今后系统维护升级等配套服务。该设备属公安部定制开发,通过公安部一所技术对设备硬件和网络接口加密后依托移动网络无线接入公安网,属于警务专业设备,通过敦煌文博会实战检验,符合移动警务要求,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因省公安厅移动警务边界系统采用公安部一所设备,海邻科X*pro已通过公安部一所安全认证与系统适配。配备一所加密证书,是一所定制的唯一windows系统移动警务平板,且经过公安业务系统对接测试,属于警务专业设定制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此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六、供应商名称:****** 七、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下列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带至现场备查); (*)财务状况报告(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近两个月内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带至现场备查); (*)谈判供应商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任意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谈判供应商,应提供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谈判供应商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按年缴纳的提供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带至现场备查); *、投标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cn)、中国政府采购网(***.******.***.cn)及“信用甘肃”网站(***.******.***.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八、谈判文件获取方式 *、符合上述资格的供应商登陆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报名并下载谈判文件(http://***.******.***/)。 *、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每日**:**-**:**)。 *、谈判文件费:免费 注: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采用获取登录权限“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方式或者办理CA数字证书方式登录系统,登记拟参与项目进行投标报名,报名成功后免费下载谈判文件。(具体流程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或《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最上端“办事指南”) 九、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年*月**日下午**:** 分(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年*月**日下午**:** 分(北京时间)。 *、谈判地点:临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第五评标室。 十、公告期限:*个工作日(****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十一、采购项目联系人及有关事项: 采购单位:康乐县公安局 联系人:辛万湖 联系电话:*********** 地 址:临夏附城镇新治街*号 代理机构:****** 联 系 人:何鹏飞 联系电话:*********** 地 址:兰州市安宁区幸福巷兰驼小区*#楼**楼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