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允许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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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下发《允许进行环境影响登记 备案的项目名录(****版)》的通呼环通〔****〕***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允许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项目名录(****版)》的通知 各旗县区、开发区环保局,局各科室、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我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方案分工任务,我局进一步完善、细化生态环境政策的执行方式,制定了《允许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项目名录(****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一、本名录为第一次制定发布,在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后,我局将及时进行修订。二、本《名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制定,在日常应用中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名录》中各项目类别若包含跨行业、复合型的(需要编制报告书或报告表的),不得进行备案;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工作,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 第**号)相关要求开展。四、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五、项目类别的定义及各类别“包括”、“不包括”的具体内容,由建设单位通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及《****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确定,本目录仅做简单备注。六、建设项目的登记备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七、项目选址、布局等相关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年**月*日 附件:允许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项目名录(****版).xls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