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观提升及苗木补植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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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成立**周年大庆活动街道景观提升及苗木补植采购(重)自治区成立**周年大庆活动街道景观提升及苗木补植采购(重)[第*次澄清]****** 关于自治区成立**周年大庆活动街道景观提升及苗木补植采购(重) (项目编号:GGZC****-J*-*****-GXCJ(重))质疑函的回复 质疑人名称:广西****** 质疑人地址:田东县平马镇东宁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玲 联系电话:*********** 邮编:****** 我公司于****年*月**日上午**时**分收到广西******以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自治区成立**周年大庆活动街道景观提升及苗木补植采购(重)(项目编号:GGZC****-J*-*****-GXCJ(重))******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人意见,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该项目在《招标文件》第一章竞标须知前附表及竞标须知,**.现场踏勘*、联系方式:联系人:庞工,****-*******。本公司授权委托人于****年*月**日上午*点**分按照要求到达现场踏勘集中地点(贵港市园林管理处一楼门口处(马草江生态公园西门))之后按照联系方式联系庞工(****-*******)电话接通后该联系人对于本次项目的现场踏勘并不知晓,于是转另外一个号码(****-*******)询问,授权委托人联系多次最终接通,得知签到处后赶到时已超过集中期限,******不能进行现场踏勘。 联系方式与地址应当正确和细化,不能提供正确联系人方式导致竞标人错过时间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质疑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针对贵公司以上质疑事项具体内容的回复: *、在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明确公布了现场踏勘的相关注意事项、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采购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地址并且所有信息准确无误。如对本项目采购文件公布的联系方式与地址有疑问的,贵公司应合理安排好时间提前来电或者来函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以免错过现场踏勘时间。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于****年*月**日上午*点**分到达规定的现场踏勘集合指定地点,佩戴工作牌并放好现场踏勘签到处标牌等候参与本项目现场踏勘活动的供应商签到,采购人代表也在规定的现场踏勘集合地点及规定的集中时间前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参与本项目现场踏勘活动的供应商签到,其他供应商均能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现场踏勘地点和时间内在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处签到,******所说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函中写出“贵公司授权委托人于****年*月**日上午*点**分到达踏勘现场”,但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以及其他参与现场踏勘的供应商直至现场踏勘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参加现场踏勘的授权委托人出现,且贵公司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在****年*月**日上午*点**分到达踏勘现场。经查询监控录像,贵公司授权委托人于****年*月**日上午*点**分开车到达贵港市园林管理处一楼门口处(马草江生态公园西门),直到****年*月**日*时**分在采购人代表带领已签到供应商在(马草江公园西门)踏勘点进******的授权委托人前来。根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超过规定期限未到现场签到的,采购代理工作人员不予接收其证明资料,采购人不予出具现场踏勘证明,否则对准时参加现场踏勘的其他供应商有失公允。 *、贵公司因自身主观因素造成的现场踏勘延误所******自行承担,此点在采购文件中已约定清楚。因此,贵公司所提交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所提质疑请求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同时将有关情况向贵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 特此复函。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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