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浦北生态环境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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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各股、室、站、队、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号)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项。 各有关股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受理条件。 相关股室要结合全区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及时调整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完善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措施,确保相关事项调整到位、监管到位,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局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项) 钦州市浦北县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件 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局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书(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执行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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