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峡江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木拍卖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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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木拍卖补充公告 林木拍卖补充公告 受委托,将对以下标的向社会公开拍卖。 标的十二、水边镇何君村委坐落在水边镇何君村委佬背组境内的*号小班夺萁坑、大秀宫山场杉木、阔叶林,调查面积约***亩,标的序号(J)*****号,起拍价:***万元,伐区四址见伐区图。采伐期限至****年**月底。 以上标的设保留价。 二、报名须知 报名及咨询、展示时间和缴纳保证金、资料费截止日:****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报名地址:峡江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 报名方式:报名者请直接将竞买保证金**万元和资料费***元缴纳至江西银行吉安峡江支行:***************(峡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买成交者,保证金冲抵成交款;竞买不成者,中标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再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注意:资料费不收现金,必须缴入帐户内。保证金和资料费以到帐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拍卖资料领取地点:凡有意竞买者可在公告期内到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拍卖资料,也可自行在峡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cn下载。 三、拍卖方式:采取明标暗投的方式,价高者得。 四、拍卖时间:****年*月**日上午*:**时。 五、拍卖地点:峡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西银行吉安峡江支行二楼)。 六、特别提示:报名参与竞拍者,必须亲自对标的进行实地察看并认真阅读“拍卖规则”。一旦进场参与竞拍,即表明对标的实际情况认可且熟知“拍卖规则”。 七、咨询电话: 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办) 委托单位:标十二:  ***********(吴先生) ****** 峡江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年*月**日 林 木 产 权 交 易 合 同 书 [峡]林集销字第(J)号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拍卖标的物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坐落在    ,小地名:  ,面积 亩的   ,(林权证号:峡江县林证字()第 号)进行拍卖。详见《地形图》。 二、拍卖合同期限 拍卖合同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拍卖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通过竞价拍卖方式取得甲方出让上述标的物,竞价拍卖款为_________元,乙方竞价前所缴纳的保证金列抵货款,余额_________元,成交后,成交款在*天内由甲方收取。此款不包括办证的一切税费及采伐、运输等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标的物拍卖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合同期内乙方享有上述标的物收益权、处置权及经营管理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甲方出让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拍卖标的物范围内开荒、采石、采矿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毁林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经营期内应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提前告知甲方。 *、乙方在山场采伐作业时,甲方有权监督采伐作业,采伐作业方式必须有利于林木资源的更新和造林。否则,甲方有权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处罚违规作业行为。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伐区设计要求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超范围和异地采伐林木,不得采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树种。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按违约采伐*立方米木材罚款****元的标准,对乙方要求赔偿,若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伐区的移交和验收 *、伐区生产过程中,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伐区设计要求及采伐许可规定聘请当地林业站进行伐前、伐中、伐后检查验收。 *、标的物林地归还移交时间在 年 月 日之前,逾期未能采伐和移交,乙方必须按每延期一个月交纳违约金****元给甲方。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物,不进行任何补偿。 六、其它约定事项 *、林木采伐由乙方落实并提出采伐申请,甲方应无偿出具所需文本资料和依据用于办理采伐许可证,申办采伐许可证费用由乙方负担。 *、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守法经营、安全生产、规范作业,并承担采集装运、道路维修的相关费用,以及生产人员的工资、工伤医疗等费用。并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等防范工作。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好本地域内的生产占地、占田等有关事务,地域外的生产占地、占田由乙方自行处理。上述所形成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采伐作业设计费用、佣金由乙方承担。 *、评估费、资源调查费、林地更新保证金由甲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即行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关协议。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监证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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