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第2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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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红星湖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生态复氧及微生物在线设备)第*次答疑大冶市红星湖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生态复氧及微生物在线设备)的第二次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大冶市红星湖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生态复氧及微生物在线设备)(招标编号:冶招【****】***号)于****年*月**日同时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大冶政府网(招投标板块)发布公告。现对该项目招标文件做出如下修改:
*、原招标文件《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授权发明专利》“投标人或提供本项目采用技术或设备的生产厂家具有水污染综合治理类国家技术发明的每个得*分,最高得*分;具有水污染综合整治类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专利得*.*分,最高得*分,本项满分*分。注: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人使用该产品承诺函。” 现修改为“投标人或提供本项目采用技术或设备的生产厂家具有水污染综合治理类国家技术发明的每个得*分,最高得*分;具有水污染综合整治类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专利得*.*分,最高得*分。注: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及投标人使用该产品承诺函”。
其它内容不变,特此说明,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望谅解、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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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