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小区以西、皖江路以东门面房公开挂牌租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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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易公告】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小区以西、皖江路以东门面房(*标段)公开挂牌租赁项目(第*次)
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小区以西、皖江路以东门面房(*标段)公开挂牌租赁项目(第*次)
项目编号:SZCQS****-****-*
挂牌文件
出让人:舒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挂牌代理机构: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小区以西、皖江路以东门面房(*标段)公开挂牌租赁项目(第*次)
项目编号:SZCQS****-****-*
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舒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对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小区以西、皖江路以东门面房公开挂牌租赁。
出让人承诺本次出让活动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本次挂牌租赁活动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须知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本次挂牌租赁所需的一切税费、交易服务费须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租赁底价、挂牌保证金及付款要求
(一)租赁人:舒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租赁内容:标段门面号面积(m*)起拍价(万元/叁年)总面积(m*)总起拍价(万元/*年)竞租保证金金额(万元)增价幅度(元/*年/次)第三标S*#***.******.***.*****注:*、门面房均上、下二层,框架结构。*、门面房面积以实际为准。(三)租赁期限:本次招租的时间为三年。
(四)竞租保证金及增价幅度:竞租保证金:*.*万元整。增价幅度为:≥****元/*年/次。
(五)付款要求:租金按竞得价三年一次性支付。
二、价格认证情况
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舒价认证[****]第**号),关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虎小区门面房三年招租底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三、竞租人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竞租保证金到帐的截止时间为****年
* 月 ** 日**时。
*、竞租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可汇入以下任一指定账户)
户名: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中国******舒城县支行
账号:******************
款项来源注明:金虎皖江路*标段门面房竞租保证金
特别提醒:
①、竞租保证金必须从竞租人的账户汇出(竞租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从其单位账户汇出,竞租人是自然人的须从其个人账户汇出),不接受到银行柜台缴纳现金汇款;
②、如竞租人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引发的被取消竞租资格或报价无效或竞租保证金无法退回等责任均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四、申请和资格审查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在竞租保证金到帐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要求缴纳竞租保证金后于****年 * 月 ** 日**时**分携带保证金回单(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及竞租申请书(原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本次挂牌会。
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帐户汇入指定账户后于****年*月 **日**时**分携带保证金回单(复印件)、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及竞租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本次挂牌会。
③如申请人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和提供相关资料的,其不具备竞买资格,出让人将拒绝其参加挂牌会议。
*、****年*月 ** 日** 时**分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方可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申请人不具备竞租资格的;
(*)未按规定缴纳竞租保证金的或在截止时间前未到达指定账户的;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被列入产权交易黑名单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竞租人应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挂牌公告及须知,如对挂牌公告及须知有疑问的,可以在挂牌活动截止前*日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咨询,否则视作认同理解本挂牌文件的各项条款内容。
现场踏勘时间安排:由出让人不组织,请自行踏勘。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具体如下:
*.挂牌起始时间:****年**月**日*时
*.挂牌截止时间:****年*月**日**:**分
*.挂牌出让活动地点: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舒城县分中心一楼开标室(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中段)
七、现场竞价及确定竞得人的办法:
竞买人填写《挂牌竞租报价单》,进行报价;
*.主持人收到《挂牌竞租报价单》后,并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竞买人首轮没有提交报价的,视为放弃报价,后续轮次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租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如无竞租人愿意继续竞价,主持人当即宣布最高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有竞租人表示愿意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租人要求报价的情形,主持人宣布转为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主持人连续*次报出最后报价而没有人再报价,主持人宣布最高价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起始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若现场竞价最终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报价相同者,必须抉出最高价,否则按流拍处理。
*.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不可抵作价款,竞得人中途悔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未竞得竞买人的竞租保证金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在办理缴纳服务费用、标的出让和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后*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竞得人竞得后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后拒不缴纳交易服务费或成交款的,其竞租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九、签订合同
竞得人自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和成交款缴纳凭证与出让人签订书面合同。
十、其他约定
*.申请人如是自然人的,由缴纳竞租保证金的自然人携带相关资料参加挂牌会,竞得后亦由其与出让人签订书面合同,其他人代办无效;申请人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缴纳竞租保证金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须提供制式授权委托书)携带相关资料参加挂牌会,竞得后由法人单位与出让人签订书面合同。
*.本次挂牌竞租活动的一切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根据省物价局皖价服函(****)***号文件收取相关产权交易服务费(成交总额的*.*%)。
*. 竞租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提供虚假材料和破坏、防碍本次出让活动的,一经确定,取消其竞租人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十一、联系方式
出让人:舒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主任
联系电话: ****-*******
挂牌代理机构: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中段
联系人:曹工
联系电话:****-*******
竞 租 申 请 书
舒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认真阅读《挂牌出让须知》,并经过现场踏勘,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于 ****年 **月**日至****年*月**日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舒城县分中心举行的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小区以西、皖江路以东门面房(*标段)公开挂牌租赁项目公开挂牌租赁活动,并参与竞买。
我方愿意按《挂牌出租须知》等文件规定,以 转账汇款 方式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
若能竞得该标的,我方承诺在领取成交确认书后的十日内与出让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备案、标的出让、缴纳交易服务费用等相关手续。若违反上述承诺,我方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同意贵方没收我方竞买保证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若我方在公开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和承诺。
申 请 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委 托 人受 托 人姓 名 姓 名 性 别 性 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职 务 职 务 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 本人授权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 ****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舒城县分中心举行举办的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小区以西、皖江路以东门面房(*标段)公开挂牌租赁项目公开挂牌租赁活动: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做出的承诺、报价、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备注 兹证明前述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委托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适用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宜的(自然人不允许委托)。
竞 租 报 价 单
竞租人编号:__________
项目名称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虎小区以西、皖江路以东门面房(*标段)公开挂牌租赁项目(项目编号:SZCQS****-****-*) 由竞买人填写竞买报价 人民币(大写): 元/*年 人民币(小写): 元/*年 竞 买 人名称: (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名)报价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确认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金 虎 小
区 门 面 房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方(合同内简称甲方):舒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房屋承租方(合同内简称乙方) :
租赁房屋坐落: 舒城经济开发区金虎小区西、皖江路东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用途
(一) 金虎小区门面房项目(详见金虎小区门面房s*、s*项目标段计划安排表) 平方米,框架结构,用途:商铺。
(二)租赁房屋规划用途为商铺,乙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作为商铺使用,不得改做其它用途和从事其它非法经营活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自行遵守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有不符,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须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经营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三年整(无装潢期)。
第三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本合同租赁周期三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元)。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租金为一次性支付,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租金(计金额人民币 元整(¥: 元) 。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年中标价款的**%即(人民币 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内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租期租金后,应于****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因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移交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以甲方验收合格为准。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及附属设施现场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设施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房屋装修前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造成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因租赁房屋用于商铺公建设施,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前如须对其它部位进行改造,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对公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改造,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改造费用和由于改造造成的安全事故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二)租赁期内,乙方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因施工造成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于因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四)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装潢、改善和增设的他物不负有修缮义务。
(五)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六)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各种经营证照提供所需的房屋产权、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如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租赁期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六)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足部分,乙方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各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等其它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综合治理及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出现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及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服从甲方监督检查。租赁期内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卫生费、电话(网络)费、有线及/或数字电视、供暖费、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物业由乙方自行管理,物业管理费自行承担。拖欠水、电费及物业管理等问题造成的停水、停电、垃圾清运不及时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支付。
(五)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于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八)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也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
(九)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十)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如乙方竞标成功,甲乙双方应按照新中标价格及招租竞标约定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按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甲方应对乙方的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以及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对于乙方承租期内因自己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内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十日内仍未交付。
*、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危及乙方安全,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内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五日的。
*、欠缴各项费用达人民币肆仟元整(¥**** 元)的。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违规行为或存放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未能按竞租文件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日应按人民币叁佰元整(¥ *** 元)/日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二)租赁期内,甲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应支付的租金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租金的余额部分退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元)。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元)。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乙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元)。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日应按人民币陆佰元整(¥***.**元)/日承担违约赔偿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日还应按人民币陆佰元整(¥***.**元)/日承担违约赔偿金。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如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内,如发生乙方私自将该房屋分租或转租的情况,则视其为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的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三)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
(四)乙方须配合租赁房屋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市容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安全及消防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点:舒城经济开发区。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其他壹份送有关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地址(邮编):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