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潭国土资综〔2014〕69号建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JY2011012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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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国土资综〔****〕**号建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JY*******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潭国土资综〔****〕**号
建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JY*******
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陈智华:
你于****年*月**日在建阳市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位于建阳市海西林产工贸城(综合家居市场)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为JY*******号,土地面积*****㎡,成交地价款为****万元。并于****年*月**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你应于****年**月**日前缴清全部地价款,但到目前为止你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出让地价款。我局****年**月**日向你方下达了《建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催缴JY*******号地块土地出让价款的通知》(潭国土资综〔****〕***号),但你未按通知要求履行。****年*月**日我局又再次向你发出《建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催缴JY*******号地块出让价款的通知》(潭国土资综〔****〕**号),要求你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地价款,但你未按通知要求履行。****年*月*日市国土资源局又再次向你发出《建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催缴JY*******号地块出让价款的通知》(潭国土资综〔****〕***号),要求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地价款,同时要求你在接到通知后**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如逾期不回复,视为放弃地块竞得资格,我局有权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收回该出让地块。你在接到通知后于****年*月**日给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关于潭国土资综(****)***号通知的复函》,你在复函中承诺“****年**月**日前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如本人在****年**月**日前未缴清地价款,本人完全同意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置该地块”。你承诺的最后缴清地价款的期限已过,但未按承诺履行。
依据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如延期付款超过**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以及建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号)议定,现决定如下:
一、终止****年*月**日你与我局签订的JY*******号(海西林产工贸城综合家居市场)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G**),无偿收回JY*******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受让人交纳的定金***万元不予返还,由市财政收取。
三、我局将对收回的土地重新组织进行招拍挂,如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原挂牌成交价的,我局有权保留依法向你追偿损失的权利。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建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