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贺州市妇幼保健院基因测序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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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贺州市妇幼保健院基因测序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HZZFCG****-H-***)质疑答复函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供应商:******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三阳集乡大岭路*号 邮编:****** 联系人:周开伟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徐盼 联系电话:***********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号 邮编:****** 质疑项目名称:贺州市妇幼保健院基因测序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HZZFCG****-H-*** 二、质疑事项及答复 我公司于****年*月*******递交关于“贺州市妇幼保健院基因测序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采购编号:HZZFCG****-H-***)的质疑函,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 *、认为磋商文件第**页基因测序系统采购及安装技术参数及采购要求:“**)用于无创DNA产前检测时,构建文库无需PCR反应过程;**)用于无创DNA产前检测时,构建文库仅需两步加样一步纯化,全程不超过三小时,降低人为产生错误的发生率,并提供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款所规定的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认为磋商文件第**页基因测序系统采购及安装技术参数及采购要求:*) △通量:单次运行可产出≥***G碱基的序列信息;*)△测序芯片:单张芯片有≥*个独立的流道(lane);*)△检测样品量:本机单次可进行≥**个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参数己涉嫌指定厂家品牌。怀疑内定某个产品型号、某个供应商,限制其他投标商竞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款所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规定,采购人为了减少实验操作步骤,更加优化实验流程,降低人为产生错误发生率,减少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以保障采购人的权益,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本项目的参数,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不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本项目并未将以上参数作为实质性要求,且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和说明”中已明确“本需求的货物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其他品牌型号替代,但这些替代的产品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以及评标时,若磋商小组认为采购产品某个技术参数为某唯一品牌所特有,则该参数将不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的规定,并非出现质疑人所述的“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 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限制其他投标商竞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另本项目以磋商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上述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贺州市妇幼保健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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