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宁县人民法院关于邓家礼、肖小霞名下位于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43号房屋(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第一次拍卖)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户名: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号房屋一栋。楼房总层数*层,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房龄约**年左右,屋内装修为普通装修。标的房屋的实际位置及房屋情况以意向买受者实地察看为准,本文表述仅供参考。标的房屋目前只有房权证书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目前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也不能办理过户登记,请买受人注意相关风险。协议价:***万元,起拍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元。特别注明:*、该协议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认定;*、拍卖物建筑面积、性质、用途、是否欠低价及土地使用费等,以不动产部门登记为准,如与实际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房屋相关学位、落户问题请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因此类问题悔拍,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本院的司法拍卖,除本公告中公布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外,未委托任何中介或机构。为避免产生超出实际交易的支出,请勿通过中介或其他机构参与竞拍;*、拍卖尾款应汇至本公告第十条公布的账号,请勿汇入淘宝账号。二、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向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时止接受咨询(工作日:上午*:**-**:**,下午**:**-**:**),有意者请与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四、本次拍卖仅在淘宝网上公开进行,本院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该资产:拍卖公告以在淘宝网发布的为准,竞买人在其他网站或平台了解的公告信息本院不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若竞买人通过中介或其他渠道参与竞买,导致实际支出超出竞拍价的,一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特此提醒。本次拍卖不接受线下报名,除淘宝网外本院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保证金,在淘宝网相应标的物展示页面点击“报名交保证金”,并按提示缴纳保证金是报名参与此次拍卖的唯一方式,请勿将保证金转账至本院银行账户,切勿将保证金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六、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不设保留价,起拍价即为保留价,一人竞拍,出价超过起拍价即可成交。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八、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五个工作日与新宁县人民法院联系。十、拍卖竞价前网拍平台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成交后十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 名:新宁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新宁县支行账 号:**** **** ****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十二、其他情况说明:*.因该房屋上有抵押登记,所以被执行人有*个月的迁出保留期限;*.该房屋的两间门面以出租,其中一间租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月租金****元,首期租金缴至****年*月*日;另一间兼进出通道,未签书面租赁协议,也未约定承租期限,月租金****元,由买受人与承租人重新协商租赁期限与租金;*.被执行人邓家礼联系电话:***********,承租人肖春萍联系电话:***********,承租人林爱明联系电话:***********.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咨询电话:***********(唐法官)监督电话:****-*******联系地址: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舜皇大道**号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邓家礼、肖小霞名下位于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号房屋暂无修改记录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