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咨询、质疑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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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咨询、质疑的答复
各相关供应商:
关于扬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YZZCG-*******)招标文件的咨询、质疑已收悉,现采购人答复如下:
一、咨询事项:
*、P.** “**.*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附件中没有开标一览表的样张,格式是否自拟?如自拟,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本项目P.**
**、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
**.*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
**.* 开标一览表中的价格应与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价格一致,如不一致,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但评标时按开标一览表中价格为准。
**.* 开标一览表必须加盖公章,必须单独密封在信封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修改为:
**、投标函
**.*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投标函。
*、P.**,***.******.***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本招标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该范围);为无效投标,
P.**“*.*信息系统服务要求 中标人根据经办管理和照护服务功能需求,******自主知识产权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信息系统源代码),提供承诺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P.**信息系统打分项中“******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操作系统得*分”
结合上述三项:请问对于“如无法提供自主知识产权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源代码,但愿意接受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是直接不能参与投标,还是仅仅打分项中不得分?
答:P.**“*.*信息系统服务要求 中标人根据经办管理和照护服务功能需求,******自主知识产权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信息系统源代码),提供承诺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修改为:
信息系统中标人根据经办管理和照护服务功能需求,在签******自主知识产权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信息系统源代码),提供承诺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P.**,“第四名的为市直次承办”,请问“市直次承办”具体如何操作?是与主承办各自独立承担一部分市直人员,还是与主承办共同承担市直全体人员?
答:第四名的为市直次承办,其服务方案服从于主承办中标人。
*、P.** 承办经验“*、在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号)确定**个国家试点城市中有*个合作案例的,得*分,每增加*个合作案例的,加*分,最高得**分;无合作案例不得分。”请问试点城市的县区承保经验是否可以计算得分?
答:P.**承办经验
根据******下属的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的与政府相应经办机构开展长期照护保险的合作案例进行评分:
*、在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号)确定**个国家试点城市中有*个合作案例的,得*分,每增加*个合作案例的,加*分,最高得**分;无合作案例不得分。
*、在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号)确定**个国家试点城市以外,与地级市及以上城市每一个合作案例得 * 分,满分*分;与县区级每一个合作案例得*分,满分*分。
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政府部门针对合作案例以文件形式出具的的证明材料。同一地市级内各区、县(市)的项目最多计算*次。
修改为:
承办经验
根据******下属的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的与政府相应经办机构开展长期照护保险的合作案例进行评分:
*、在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号)确定**个国家试点城市中有*个合作案例的,得*分,每增加*个合作案例的,加*分,最高得**分;无合作案例不得分。
*、在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号)确定**个国家试点城市以外,与地级市及以上城市每一个合作案例得 * 分,满分*分;与县区级每一个合作案例得*分,满分*分。
注:以上两条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政府部门针对合作案例以文件形式出具的的证明材料。同一地市级内各区、县(市)的项目最多计算*次。
*、由于本项目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招标,无“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但在P.**页的投标主要文件目录中出现了该项,在P.**页出现了方案要求。
答: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通用格式,请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P**页的项目技术方案中,长护服务项目中无施工步骤等相关内容。
答: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通用格式,请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本项目为承诺人力,但在P.**页的投标主要目录中出现了“项目组人员表”项,在P.**页需要填写项目组人员信息。
答: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通用格式,请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投标文件通常需根据招标文件固定投标要件目录制作,P.**投标主要文件目录与评分标准内容不一致。
答: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通用格式,请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P.**-**页,评分标准中信息系统部分中,“系统安全”描述为******(集团公司),但信息系统的其他部分及创新服务部分描述为******;P.**页第*点,近三年同类投标货物和服务的主要销售业绩。
以上两点所要求的主体描述存在异议,建议将所涉及的部分进一步补充说明为“******(集团公司)”。
答:P**-**页中“信息系统”和“创新服务”两个评分标准中所有涉及“******”的表述统一修改为:“******(集团公司)”。
**、第六章投标文件中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的“资格声明”第*点“近三年同类投标货物和服务的主要销售业绩”
答:现补充并明确为******下属的分支机构近三年同类投标服务的主要销售业绩。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 第*项投标其他要求
*.*投标人投标应符合保险行业相关规定及相关报备规定。
*.*投标人必须同时对所有标段进行投报,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请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做出服务承诺响应,如不响应承诺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答:现删除P.**第*条投标其他要求*.*、*.*。
二、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偿付能力“******的****年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评分:
*.****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得*分;
*.***%≤****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得*分;
*.***%≤****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得*分;
*.****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号文)中的要求,大病保险******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偿付能力达到***%以上即可。
另外,我司认为综合******风险的偿付能力。核心偿付能力仅衡量核心资本占最低资本的比重,而综合偿付能力衡量实际资本占最低资本的比重,实际资本除了包括核心资本以外,还包括附属资本。******的综合实力。同时,******最低资本的计量方式也有所不同,故使用核心偿付******统一衡量,我司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具有明显的待遇歧视行为。
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请求:针对质疑*我司认为,为确保公平公正,核心偿付能力评价应修改为综合偿付能力。
答:本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偿二代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偿付能力的指标,本项目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标采购项目,区别于物资或建设工程采购价格标项目,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故本项目采用核心偿付******************,均可参与本项目投标,公平竞争,因此,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历史承办经验“根据******下属的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的与政府相应经办机构开展长期照护保险的合作案例进行评分:
*、在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号)确定**个国家试点城市中有*个合作案例的,得*分,每增加*个合作案例的,加*分,最高得**分;无合作案例不得分。
*、在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号)确定**个国家试点城市以外,与地级市及以上城市每一个合作案例得 * 分,满分*分;与县区级每一个合作案例得*分,满分*分。”
事实依据:该项评分仅选择全国试点城市中的县(区)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合作的长期护理保险合作案例进行评分,目前全国部分非试点城市也在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且在试点期间也都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不应按是否试点和区域大小进行分项限制,而应将所有试点项目纳入到总分**分中进行考核。我司认为该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该项评分存在明显的倾向行为,有故意为个别潜在投标主体量身定做之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请求:针对质疑*我司认为,为确保公平公正,将评分修改为“******下辖公司与全国城市中县(区)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合作的长期护理保险合作案例进行评分;有*个合作案例的,得*分。每增加*个合作案例的,加*分,本项满分**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政府部门针对合作案例以文件形式出具的的证明材料。同一地市级内各区、县(市)的项目最多计算*次。”
答:在承办经验方面的评分标准,既考虑到国家**个试点城市的承办经验,也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地区长护险的实践经验的可借鉴性。由于**个国家试点城市长护险工作的开展国家有关部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其经验更具有代表性,所以在分值上******都是同一标准,不存在有倾向性和违反招标有关规定的情况。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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