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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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项目承办单位和验收方的责任,完善项目验收机制,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号)、《关于做好****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号)和《吉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吉水县府办字〔****〕***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项目验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承建吉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企业、项目验收方及项目业务管理单位。第三条承办企业是指经合法依规并经吉水县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第四条吉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制度所称的项目主管单位。第五条吉水县商务局是本制度所称的项目业务管理单位。第二章 验收程序和方式第六条验收程序(一)项目承办企业向吉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吉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项目验收小组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单位人员组成。(三)验收小组验收完成后,提出验收意见,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材料及所有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存档备查。第七条验收方式项目实行绩效验收:一是听取汇报;二是现场查看;三是核对资料;四是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第三章验收内容和标准第八条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按照商务部第四批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关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及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号)、《关于做好****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号)及《吉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吉水县府办字〔****〕***号)等相关文件执行。第九条公开公示: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醒目位置设置链接,设置征求意见窗口和纪检监察、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二级专栏公开公示项目验收等工作情况。第十条除按有关规定、实施方案和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外,项目验收单位应关注项目承办单位在电商扶贫方面的工作成效。第四章验收要求第十一条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建设目标要求;(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第十二条验收小组主要职责:(一)听取项目承办承办单位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二)针对具有专业性软硬件技术参数的分项目,可提请领导小组批准相关行业专家参与项目验收;(三)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做出验收合格意见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复核,吉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通过文件;(五)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请验收的承办企业。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或《吉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县政府同意后经修订、江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公示后并正式下文的,根据修订后的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建设内容和标准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第十三条本制度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吉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