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19〕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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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罚字〔****〕第**号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运输路法定代表人:邹荣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安顺市环境监察支队于****年*月**日对******(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C***Y),******综合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数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频次为*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开展综合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环境监察支队****年*月**日所作《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我局于****年*月********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第**号)后,向我局递交书面申辩材料,申请免于处罚。我局经会议研究,根据现场检查证据材料内容,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存在,决定维持原作出的罚款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律规定,******实施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市环境保护局收款银行:******安顺市分行营业部收款帐号:*******************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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