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对高平市乾元明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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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高环罚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地 址:高平市陈区镇王家河村法定代表人: 王建忠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吨高档工业明胶项目位于高平市陈区镇王家河村,环保手续齐全,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年*月**日,高平市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泡皮车间泡皮工段和产品生产车间有恶臭气体产生,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我局于 **** 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 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 年*月**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环罚告字〔****〕***号)、《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等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责令改正以上违法行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分局财务科(***室)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向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平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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