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县水利局关于湖州槐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取水口取水许可变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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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取水许可变更的申请。  原取水许可批复(长水许〔****〕***号)同意项目年用水量***万立方米,其中在合溪南涧青塘坝年取水量***万立方米,取水口位于合溪南涧青塘坝,另外项目年取用煤山污水处理厂排放尾水***万立方米。原则同意******关停后,其合溪北涧煤山段新源村原取水口**万立方米作为备用水源。  现取水方案同意变更为项目年用水量***万立方米,其中在合溪南涧青塘坝年取水量***万立方米,取水口位于合溪南涧青塘坝,另外项目年取用煤山污水处理厂排放尾水***万立方米。项目原备用水源取水口(合溪北涧煤山段新源村)变更为王店涧取水口(年取水量**万立方米),狮子山河段取水口(年取水量**万立方米),共计年取水量**万立方米。项目取水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调度,加强节水管理,保障区域生态环境用量和农业灌溉需要。  请在项目建成试运行一个月内提出核发取水许可证申请,******取水设施进行现场查看,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抄送:煤山镇人民政府。  长兴县水利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特此批复。  长兴县水利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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