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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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实施编码:*************************************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权力来源:法律授权实施主体:市行政审批局基建项目审批科TODO:?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承办机构: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基建项目审批科到现场次数:*次容缺受理:是容缺时限:*工作日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网上申请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网上预审后窗口办理实施对象:柳州市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对象为建设单位实施对象性质:法人TODO 办件类型:承诺件行使层级:市级通办范围:不可通办数量限制:无办理公示:网上公示年检或年审:不需年审或年检办理进度查询:网上查询 电话查询进度查询网址:(全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http://***.******.***.**/govcenter/projBasicInfo.do?method=redirectIndex&gscPlace=Lzszf进度咨询电话:****-*******TODO 结果名称:告知办理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后形成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名称。结果样本:点击查看送达方式:现场核验送达法定办结时限:**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办理地点: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号政务服务中心*楼基建项目审批科办理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下午**:**-**:**交通指引:可乘坐公交**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路车在市民广场(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即可到达。监督电话:TODO:? ****-*******咨询电话:****-*******联办机构(牵头单位): 无联办机构(配合单位): 无运行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设定依据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 * 日主席令第**号,****年 * 月**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 * 日主席令第**号,****年 * 月**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权限划分权限划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柳发〔****〕**号)第三条:……(二)赋予城区入园项目部分建设审批管理事权。将城区入园项目的部分建设审批管理事权赋予城区政府,由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事权包括: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发放;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 柳东新区、柳江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除穿越园区的城市道路、桥梁项目外,各城区入园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各城区住建局负责核发 行驶内容行使内容柳州市区域内(柳东新区、柳江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除外;各城区入园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核发 实施条件 TODO 实施条件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以特许经营、代建等其他模式建设的建筑工程,以及城中村中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应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不得以投资单位、代建单位的名义申请施工许可。 (十)建设单位应档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证要求是否容缺样表(空表)下载备注*申请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原件否*A*纸必要申请人自备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原件否*其他必要基建科窗口领取空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否下载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的项目提供经批准的文件(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复印件否*A*******公章是 *已经确定施工、监理企业证明(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不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四条复印件否*A*******公章否 材料类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包含廉政责任书)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提供施工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四条复印件否*A*******公章否 *监理合同;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提供监理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四条复印件否*A*******公章否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年度计划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依据桂政发(****)*号《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发改基础【****】**号。复印件否*A*******公章是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他用地批准文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四条复印件否*A*******公章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基坑部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经审定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方案批复文件和建筑定位图;申请地下室部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单独的地下室部分或包含地下室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四条复印件否*A*******公章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需备案,(申请基坑部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进行基坑支护设计的应附基坑支护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申请地下室部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地下室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四条复印件否*A*******公章否 **须经公安消防审核工程的消防审查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复印件否*A*******公章是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原件否*A*******公章是 **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相关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四条复印件否*A*******公章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原件否*A*******公章否 **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复印件否*A*纸******公章是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代建批文依据《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复印件否*A*******公章否 **违法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证明材料;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涉及要求的证明材料《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复印件否*A*******公章否 特殊审批环节 TODO:? 特殊审批环节该办件事项暂无特殊审批环节 中介服务 TODO:? 中介服务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审查标准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的审查标准。 办理流程 TODO 办理流程环节步骤办理人办理时限办理时限说明办理内容办理结果申请与受理收件戴思*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通知书》;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签发《收件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书》申请与受理受理戴思*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与决定审查游钟忠*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与决定决定吕文荣*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制证与送达制证韦婷婷*不计入承诺时限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批准:制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不予批准: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制证与送达送达 * 根据申请人需要,可到现场领取决定文件,可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现场或邮寄送达申请人流程图*、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权力运行流程图.doc(点此下载)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 预约办理预约办理是否预约不可预约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施工许可证申领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除上述以外的工程必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如何获取? 答:可在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官网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柳州市行政审批局网站(http://***.******.***.cn/apply/) →网上办事大厅 →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基建项目审批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点击下载即可获取。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号)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