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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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锅炉辅机环保设备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胶州市北京西路***号 建设单位: ****** 文件名称: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关于******锅炉辅机环保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胶环审〔****〕***号 发文时间: ****年**月**日 审批决定全文: 胶环审[****]***号.docx 公示时间: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审 批 单 位 名称: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胶州西行政服务大厅三楼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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