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市房管局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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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大宗物品采购行为,保证物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宗物品采购,是指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大宗物品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追求利益最大化和规模采购,保障采购质量,取得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采购活动要公开进行,操作上实行“使用人、审批人、采购人、监督人”相分离。 第四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大宗物品采购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进行市场调查,收集产品信息,提出购置申请,对拟购产品的性能、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提出具体要求;参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的采购活动;协助编制招标文件,共同完成大宗物资采购谈判及合同书的起草工作,履行合同中的职责、义务;对所购物资设备进行收货、验货,负责对安装、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二)大宗物品采购职能管理部门(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在调研的基础上向分管局领导提出包括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初步预算价格等内容的物品采购计划,分管局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局党组审核;经局党组审核无异议后,按程序进入采购活动流程。使用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大宗物品采购或单独进行采购。 (三)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参与大宗物品采购全过程,负责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的经费落实,审核经费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的现象,并根据采购合同中付款约定的条款付款。 (四)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严防违纪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并对采购活动要进行监督备案。 第五条每次采购活动一般应临时成立由使用部门、局办公室、财务部门等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组长由使用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采购小组负责采购或招标的考察、调研、提出采购或招标方案、组织采购活动的开展等项工作。 第六条 实行物品使用部门、物品采购部门及监督部门三方权责分离、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采购原则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采购范围 第七条大宗物品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大宗物品类:大宗物品主要指,一次性采购价值超过*****元的同一类物品,如空调、电视机、计算机及软件、汽车维修、印刷品、照相机、摄像机、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耗材等。 (二)工程类:工程类是指,项目金额超过*****元的办公服务用房、附属设施的施工、装修、维修工程、环境美化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八条 符合或达到淮北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由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采购,局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招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九条大宗物品采购须按程序流程进行,实行使用部门申请、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局党组审批、采购领导小组实施、局纪检部门监督的办法。 第十条物品采购使用部门在采购前要到局纪检组备案并填写《淮北市房管局大宗物品采购项目登记表》。按采购的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完成后,采购经办人员填写《淮北市房管局大宗物品采购资金支付审批表》,并持招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票据经财务部门初审,局领导审批付款,并报局纪检组备案。 第十二条凡未经批准,未按程序进行而擅自采购的,财务部门对票据将不予审核、报销,所产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被追查的,后果由采购者自负。 第十三条局大宗物品采购工作监督实行备案监督,局纪检组不参与物品采购过程。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大宗物品采购项目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根据不同的资金额度,采购活动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议标)、单一来源采购等不同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数额较大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 (二)竞争性谈判(议标)采购。竞争性谈判(议标)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厂商,在监督部门监督和参与下就采购事宜直接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可采用这种方式: (*)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只有少数几家潜在供货商或服务机构可供选择的; (*)技术含量不高,价格比较透明的; (*)需要招标但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而招标未果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一家供货商或服务机构直接购买的采购活动方式,属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此方式。 (*)只能从特定供货商或服务机构处采购,或供货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商家无法替代的; (*)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因后继维修或扩展功能所需的零配件或部件必须向原供应厂商购买的; (*)原招标合同的后续补充订货,价格不高于原招标合同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五条采购活动一般应编制标底或预算。标底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或自行编制。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本着节约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鼓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采购价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采购领导小组要对所需采购物品的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市场调研,可采用现场考察了解、请销售方报价或两者结合的方法进行,做到货比三家。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局规定应当进行公开采购或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采购或招标。 第十九条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使用部门、职能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不得私下与投标方人员接触,不得接受投标方宴请或收受钱物,不得泄露任何与招投标事宜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采购部门及实施采购的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凡出现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私自变更采购项目或规格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对一次结算在*****元以上的会议费、公务接待费、车辆维修费等支出,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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