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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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信息分类:采购政策发布机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文号:发文日期:生效时间:废止时间: 名称:关于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键词:浏览次数:**内容概述:关于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马鞍山市市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马财[****]***号)等文件规定,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经委托马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中国******************,成为****年—****年市级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承保服务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市级(含开发区、示范园区和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各类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 二、保险期限: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有效期为,****年*月*日零时——****年*月**日二十四时。 三、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承保服务商名单: ******名单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 马鞍山市花山区矿山新村**栋*号 钱乐 ******* *********** 中国************ 马鞍山市雨山区商业步行街*栋C段 李学梅 ******* *********** 中国太************ 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溪丽景城市花园**幢**号 张勋 ******* *********** 四、投保原则和险种: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确定参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万元)和不计免赔险。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增加险种和赔偿限额标准。 五、保费优惠: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其余四险统一按基准费率下浮**%优惠,各定点保险机构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提供个性化优惠和保险理赔服务。 六、合同签订:财政统保车辆由市财政局按招标采购承诺的折扣率及优惠条件进行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 非财政统保车辆可在统一承诺的折扣率及优惠条件前提下由各单位自行同定点保险机构进行商谈,以争取获得更大优惠和服务。 七、理赔服务:各定点保险机构必须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折扣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在上门服务时送达投保单位,以便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定点保险机构接到出险报案后,理陪人员应在承诺时间内赶到报案现场,办理相关理赔手续。定点保险机构应根据服务承诺,按照各定点保险机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提出理赔意见,并按承诺的时限支付赔款。定点保险机构在对出险车辆定损时必须按正品配件价格计算。 八、管理与监督:各定点保险机构在有效期内一律按承诺的折扣率及优惠条件进行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各种方式给予回扣,一经发现核实,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期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采购活动。 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马鞍山市财政局或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反映,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九、在本《通知》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与马鞍山市集中采购中心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马鞍山市财政局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 十、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车改等政策性调整,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各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马鞍山市财政局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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