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阳市低收入农户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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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低收入农户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扶贫开发活动,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和欠发达地区发展,缩小贫富差距、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省委[****]*号文件精神和杭州市低收入农户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富阳市低收入农户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涉及低收入农户的各项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负总责,认真做好低收入农户的认定、管理、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扶贫标准与低收入农户的认定
第四条 富阳市农村扶贫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全市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不少于农村户籍人口**%的要求确定。****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作为扶贫标准(****年不变价)。
第五条 农民人均纯收入达不到扶贫标准的农户为低收入农户。其中,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扶贫开发工作的主要对象,鼓励和帮助其通过自身努力增收致富;扶贫标准以下不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要对象,依靠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生活困难。
第六条 在低收入农户调查认定工作中,低收入农户(家庭)所在行政村(社区)为调查评估初审机构,负责低收入农户的入户调查、申报和初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低收入农户认定的复核机构,负责低收入农户收入核定工作;市人民政府为低收入农户的认定管理机构。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农户收入核定,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核定工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农村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调查统计中按照家庭成员在调查前连续**个月内获得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计算。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等动产和非生活必需的不动产,其价值按入户调查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以下各项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资本所得;
*、财产租赁、转让所得;
*、被征地人员(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各类养老保险金(**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养老金除外);
**、农村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继承所得、赠与所得、偶然所得。
第九条 以下各项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丧葬费、抚恤金;
*、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各级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十条 家庭收入调查评估方式
(一)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
*、工资收入核定:因任职或者受雇,按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连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务工人员,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核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核定机构根据其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调查评估、民主评议、评审确定。
*、对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务工人员核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出具收入证明的按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家庭经营性收入,包括农业生产收入、林业生产收入、畜牧业生产收入、渔业生产收入、建筑业收入、批零贸易业饮食业服务业收入、交通运输邮电业收入、来料加工业收入、其他生产经营纯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经核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三)对家庭财产性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经核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四)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或银行卡予以核定。
*、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由核定机构调查后核定。
*、各类生活困难补助费或生活补贴费: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予以核定。
*、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和当事人收条等综合核定。
*、接受馈赠收入:由受馈人诚信申报,核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核定。
*、继承收入:继承人在拥有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房产,继承的房产列入继承人财产性收入范围;继承人在没有个人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确定为家庭财产,不列入收入。其他的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核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核定过程中,初审机构应当入户进行现场审核,核定机构有权调用政府各部门相关信息进行直接核对,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核实。
第四章 入户调查与认定受理
第十二条 根据农村扶贫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各村开展低收入农户收入调查摸底工作,符合低收入农户条件的,组织申报并填写低收入农户申报认定表。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家庭成员收入类证明;
*、婚姻状况类证明;
*、家庭成员关系类证明;
*、住房和社会保障类证明;
*、土地(林地)流转、出租、转包合同相关材料;
*、诚信承诺书以及核定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家庭收入核定,并取消其低收入农户核定资格。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明显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主动放弃财产所有权或应得合法收入的;
*、家庭成员中有购买汽车、购买商品房的;
*、家庭成员赌博成瘾屡教不改或最近二年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家庭收入核定机构认为其他不予受理和应中止核定情形的。
第五章 低收入农户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村(社区)应当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宣传政策、公议公推,讨论结果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将申报名单及相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向异议者说明情况,异议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重新讨论,并向相关家庭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行政村(社区)提供的低收入农户名单组织乡镇、街道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等进行入户调查、复核确认,并将核定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市“联结”办。
第十七条 市“联结”办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核定意见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发放低收入农户证明,并做好备案。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低收入农户的认定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低收入农户原则上一定五年不变,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当年农村扶贫标准的,经认定应及时纳入低收入农户管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采取结对帮扶、产业扶持、培训就业等措施,切实帮助低收入农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发展差距,带动其实现增收致富。认真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综合考核目标。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农户认定和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低收入农户证明的,应当立即取消其低收入农户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在审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低收入农户核定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核定对象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收入核定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