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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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电话((传真):****-********通讯地址: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永晖路**号联系人:泰州市辐射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泰环辐审〔****〕**号 关于江******改建*座固定式X射线探伤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你单位报送的《******改建*座固定式X射线探伤房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单位委托苏江苏******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经审查, 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项目地点位于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西路***号你单位拟定地址,项目内容为改建*座固定式X射线探伤房,新增*台X射线探伤机(XXGH-****P型周向机),详细技术参数见《报告表》(表*-*)(表*-*)。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国家标准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由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负责。(三)固定式探伤房曝光室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曝光室门口应设有显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照射状态指示装置应与X射线探伤装置连锁;曝光室内、外醒目位置应有清晰的对“预备”和“照射”信号意义的说明;曝光室防护门上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工作。(四)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五)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仪。(六)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请有资质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次,结果报我局。(七)项目运行洗片作业时产生的废显(定)影液及废胶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号危险废物,应按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八)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组织项目验收,并及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投入正式运行。三、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其它如涉及非放射性污染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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