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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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文件 苍政发〔****〕***号 ?xml:namespace prefix="v"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vml"?xml:namespace prefix="w"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word"?xml:namespace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年度城镇廉租住房 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温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苍南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苍政办〔****〕***号),现就我县****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为上年人均收入在城镇低保标准*.*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或*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家庭。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化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镇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和城镇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行实物配租。 三、保障标准 (一)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灵溪、龙港两镇为每月*元/m*,其他中心镇为每月*.*元 / m*。 (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口以下每户家庭为?xml:namespace prefix="st*"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m&sup*;;*-*口每户家庭为** m&sup*;;*口以上每户家庭为** m&sup*;。 ?xml:namespace (三)租赁货币化补贴发放的标准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乘以每平方米的市场平均租金,即: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每平方米市场平均租金。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按上述标准发放,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倍之内)补贴标准按上述标准**%发放。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审核、公示、复核等程序按《苍南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苍政办〔****〕***号)第**条的规定执行。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取标准由县政府另行确定。 苍南县人民政府 二○一四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 月 ** 日印发 ?xml:name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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