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灵溪镇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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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同意灵溪镇经济适用房(后垟村)开始销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购时间:****年*月**日--*月**日
二、申购地点:户籍所在社区
三、申购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必须具有灵溪镇常住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满*年(截止日****年*月**日,下同)的已婚人员(含离异或丧偶)或年满**周岁的未婚人员。
*、无房户或现实际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苍南县****年度灵溪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元的**%,即*****元。
根据《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号)规定,符合购买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给予优先解决。
四、不予申请受理的情形
*、申请人父母、子女有两套(间)及以上房屋的。
*、已享受房改政策(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限价房、参加集资联建房、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等)和批地建房的家庭。
*、家庭财产中拥有自备车、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等)、非住(含营业房、写字楼、仓库、厂房等)等财产的。但车辆在截止日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非住宅出卖、赠与、析产、判决、司法裁定等已满*年的不属不予受理情形。
*、家庭成员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截止日前未处理的。
*、有违法违章建筑未拆除的。
五、房源及销售价格
可售房源***套,经综合测定销售均价为 **** 元/平方米。
咨询电话:********
苍南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