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南县灵溪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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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灵溪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灵溪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工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号、第***号)、《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源情况 灵溪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坐落于灵溪镇后垟村(环城南路边),共 *** 套,每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左右。该工程已于****年*月初开工,预计****年年底完成主体建筑。 二、申请对象 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为项目所在地灵溪镇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必须具有灵溪镇常住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满*年(截止日****年*月**日,下同)的已婚人员(含离异或丧偶)或年满**周岁的未婚人员。 (二)无房户或现实际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苍南县****年度灵溪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元的**%,即*****元。 根据《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号)规定,符合购买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军人,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给予优先解决。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受理: (一)申请人父母、子女有两套(间)及以上房屋的。 (二)已享受房改政策(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联建房、购买安居房、限价房、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等)和批地建房的家庭。 (三)家庭财产中拥有自备车、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等)、非住宅(含营业房、写字楼、仓库、厂房等)等财产的。但车辆在截止日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非住宅出卖、赠与、析产、判决、司法裁定等已满*年的不属不予受理情形 (四)家庭成员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截止日前未处理的。 (五)有违法违章建筑未拆除的。 四、销售价格 灵溪镇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房一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灵溪镇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五、申请购买实施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管委会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苍南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一式三份);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未婚、再婚的提供由县民政局出具的未婚、再婚证明);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苍南县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和房改证明; *. 符合《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号)规定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须提供民政部门证明;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由灵溪镇各社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受理时要对原件复印件进行核对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受理后要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管委会签字盖章,并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至灵溪镇人民政府。 (二)初审。灵溪镇人民政府对社区上报的材料及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经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镇政府和申请人所在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灵溪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三)审核。灵溪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房屋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户籍、落户年限及家庭成员、车辆情况进行审核;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婚姻状况进行审核;国土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批地建房和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县住建局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非住宅状况进行审核。 (四)核准。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对象,并予以备案,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灵溪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五)公开摇号。灵溪镇人民政府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公开摇号,对中号申请家庭发给《准购证》。 其中符合《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号)规定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的申请人,不用摇号优先安排房源(如房源数少于上述申购家庭户数的,同样按公开摇号程序决定申购资格)。 (六)公开定位。灵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已取得《准购证》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选房定位。 (七)签订合同。申请家庭选房定位后,凭《准购证》和申购人(申购人如有配偶的,必须夫妻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办理共有产权证)身份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并办理缴纳房款等相关手续;符合住房公积金或银行贷款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六、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请购买资格、作价收回所购住房、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并依法追究责任。(二)已经核准备案的申请家庭,若不按时参加资格确定、不按时参加公开定位、不按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按时交纳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且租住或占住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单位房和廉租房)的家庭,必须在办理退租手续和及时腾退公有住房后,方可予以交付使用。 (四)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时,应当在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标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五)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人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 (六)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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