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同意创办苍南县灵溪镇文轩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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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乃席:你报来的《苍南县灵******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温教民〔****〕**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创办苍南县灵溪镇文轩培训学校,批复如下:一、地址:灵溪镇文华巷*、*、*号。二、办学范围:自主阅读、科普活动、思维训练、写作、英语培训。三、招生对象:中学生。四、举办者:林乃席、郑琴玉;法定代表人:林乃席。五、学校性质:民办营利性。望你接文后,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在本批复下达三个月之内到市监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把有关信息报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备案。今后如涉及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地址和校名等事项变更,需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特此批复。 苍南县教育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