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2019-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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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年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系统发布时间:****-**-** **:**一、质疑人:四川******地址:隆昌市金鹅镇跃进街****号委托代理人:叶蕊联系电话:***********二、被质疑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四******地址:内江市经济开发区国际家居商贸城电商大楼十四楼四******联系人:钟敏联系电话:****-*******三、质疑事项涉及的相关利益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人:内江市同益养老服务中心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江华街*号*栋*楼联系人:庞洪永电话:************、第二中标候选人:简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河东新区香山和苑*幢*单元*号联系人:邱敏电话:***********四川******(以下简称“质疑人”)因认为《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年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年**月********提******与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约定,现由我公司予以受理、处理和答复。一、质疑函内容概述(或摘录)*、质疑事项: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对本项目的评审造成影响。*、质疑事实依据和相关理由、证据。(见附件:质疑函扫描件)*、质疑请求事项:请求取消内江市同益养老服务中心的中标资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投标供应商。二、质疑处理过程*、我公司依法启动了质疑处理程序,成立了三人质疑处理小组,聘请了政府采购法律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我公司全面复核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资料和有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我方调看了本项目开评标监控影像资料;针对质疑事项详细询问了本项目的有关评审专家,有关评审专家予以了积极配合,并作出了相关解答。*、我公司与采购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充分听取了采购人的意见。*、我公司就质疑事项涉及的相关法规、政策等事项,咨询了工商(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有关职能部门。*、我公司分别向内江市同益养老服务中心、简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发出了“针对质疑事项作出澄清说明的通知书”。这两家投标人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向我公司书面进行了回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三、处理本项目质疑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规依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的规定、要求,税务征收管理、统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各类管理中涉及企业规模类型划分、认定事项的,均应当依据该文件的相关规定来执行。“联企业〔****〕***号文件”有关规定摘录如下:“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第七条、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第八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第九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本处不引述。……*、《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处不引述。……四、针对质疑事项的核实情况质疑事项相关供应商是否为小微企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小企业名录网查询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和证据链关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中小企业名录网站”查询信息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据此来判定(或证明)内江市同益养老服务中心、简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不属于小微型企业,更不能以该网站的查询结果来推测(或推定)内江市同益养老服务中心、简阳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投标文件之“小微企业声明函”的声明内容是虚假的。质疑人引用雅安某个同类型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网上信息來证明自己的质疑事项,这与本次采购活动无关联性,不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经查,该质疑案进入投诉程序后,投诉事项已经被雅安市雨城区财政局依法驳回投诉。这两家投标人是否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小微型企业,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依据为准,并据此来判定其投标文件“小微企业声明函”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经核实 :*、内江同益养老服务中心在澄清说明函中附带提交了加盖有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市中区税务局公章的纳税征管材料,税收征管材料明确认定其为“小型微利企业”。*、简阳养老服务中心在澄清说明函中附带提交了加盖有简阳市统计局公章的证明材料,认定其为小规模企业(小型企业)。*、这两家投标人均属于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组织”,其规模类型符合“联企业〔****〕***号文件”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之规定。这两家投标人正是基于上述证据和有关部门对其企业规模类型的认定,才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声明自己是小微型企业的,其小微企业声明函内容具有真实可信性,且有据可证。*、税务部门认定企业是否属于小微型企业的标准、依据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部门认定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微型企业的依据、标准相同,即均是根据(工信部联企业【****】***号)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至第八条,以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第一条、《国民经济行业类》第二条等相关规定来认定的,具有一定的法律证据效力。*、统计部门是“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的制订者、解释者,对投标人企业规模的认定(或证明)事项具有一定的法律证据效力。*、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号)“第二条加大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中,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社会治理、行业服务等领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办非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此待遇。五、质疑答复综上所述,质疑人的相关质疑证据、质疑理由不足,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公司和采购人将继续依法、依规开展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内江市东兴区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特此答复。答复人:四**********年**月**日附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