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市监案字〔20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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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德保县万客欢便利店(陆妹丽)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德保县万客欢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P**HF*C *-* 住所(住址):广西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上甲街(华银花园狮山小区)**-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陆妹丽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广西德保县城关镇莲城社区上甲街***号****年**月*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案件(德烟移〔****〕第**号),案件移送材料称“****年*月**日**时**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杨国贝(执法证号:********)、农方南(执法证号:********)对陆妹丽经营的位于广西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上甲街(华银花园狮山小区)**-A**的德保县万客欢便利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存放有烟草制品肆拾贰个品种,总计壹佰零叁点玖条(具体查获数量详见《德烟存通字〔****〕第**号》),被检查人承认上述烟草制品用于销售,且无法提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我局领导同意并指派调查人员,于****年**月*日对德保县万客欢便利店(陆妹丽)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真龙(珍品)等肆拾贰个品种,共计壹佰零叁点玖条烟草制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当事人从****年*月开始至****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在广西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上甲街(华银花园狮山小区)**-A**的德保县万客欢便利店经营场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案物品有真龙(珍品)等肆拾贰个品种,共计壹佰零叁点玖条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为贰万零伍佰贰拾肆元(¥*****.**元),销售了壹拾玖点壹条烟草制品,违法所得为伍佰玖拾叁元壹角(¥***.**)。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陆妹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现场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烟草专卖局现场图片玖张,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现场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库存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陆妹丽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陆妹丽销售涉案烟草专卖品情况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所得;*.德保县万客欢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盖章认可。****年**月**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德市监案字〔****〕**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玖拾叁元壹角(¥***.**);*、 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零肆元捌角(¥****.**)。 以上罚没款共计肆仟陆佰玖拾柒元玖角(¥****.**),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大队办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中国建设银行德保桂西华银铝支行(开户名:德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帐号:********************)缴纳罚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德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