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新财采罚决〔2019〕01号)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索 引 号:*********/****-******主题分类:财政、税收、金融、审计发布机构:市财政局发文日期:****-**-**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组配分类:招投标文件编号:***.******.***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新财采罚决〔****〕**号当事人:慈溪市尚开广告设计工作室经营者:韩璐地址:慈溪市浒山街道周家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MXP根据质疑人在对宁波杭州湾新区河道设置防溺水警示牌工程(重招)(编号:HZWXQ****-**)的质疑书中提供的你工作室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线索材料,本机关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年*月**日,你工作室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河道设置防溺水警示牌工程(重招)投标过程中,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年度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但实际你工作室名下无一人缴纳社保。以上违法事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务技术投标文件、你工作室关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河道设置防溺水警示牌工程(重招)社保人员的说明及关于本项目放弃中标的函、慈溪市人社局杭州湾社保办出具的你工作室毛文达和徐君芬二名员工****年度缴纳社保的证明、询问笔录、采购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认为:你工作室在宁波杭州湾新区河道设置防溺水警示牌工程(重招)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工作室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新财采罚告〔****〕**号)。截至法定期限后,你工作室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没有异议。鉴于你工作室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案件,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工作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上述罚款,限你工作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 凭本处罚决定书到宁波杭州湾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农业银行窗口缴纳罚款(联系人:马旭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工作室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税务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