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荥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获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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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荥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欧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经荥经县法院审理后欧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我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地震慑了县境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回应了广大群众对良好法治环境的急切期盼,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欧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是由县法院执行局向县公安局移送,县公安局侦结后查明:****年**月,县法院对何某诉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欧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何某返还借款**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欧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欧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何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依法向欧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等材料,欧向法院申报无财产,****年*月县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后查明,欧在执行期间有**万元债权未如实向法院申报,****年*月,欧某某将已实现的**万元债权秘密转移至其前妻名下,致使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该案系我县打击的首例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案,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等“民生”问题,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对法律维权“最后一道屏障”的挑战和破坏,我院对此案高度重视,专门安排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审查此案。案件办理中,我院检察官在仔细审查案件的同时,加强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沟通,对案件中不完善之处详细列出补查证据清单,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使案件事实和证据继续侦查后达到确实、充分的起诉要求。为确保办案效果,承办检察官加强对欧某某的教育和释法说理,使欧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了对何某的给付义务。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了我院的所有诉讼主张,鉴于欧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又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切实破解全社会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也是我院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立足自身职能服务于民的一次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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