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津市第五中学教师配餐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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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天津市第五中学委托,******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就天津市第五中学教师配餐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项目名称及编号(一)项目名称:天津市第五中学教师配餐服务项目(二)项目编号:SHGP-****-B***二、项目内容教师配餐服务,本项目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详见“项目需求书”。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三、项目预算人民币:**.***万元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一)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采〔****〕*号)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的扣除。(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微企业。(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的要求,根据投标当日(查询时间为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cn)、中国政府采购网(***.******.***.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五、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一)投标人提供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二)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清真食品备案登记,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或近半年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四)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投标人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代表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六)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