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镇县农业农村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机构调整职责转入的调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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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理由
调整类型*
其他权力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核
无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高标准农田操作手册》初步设计评审要求第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高标准农田操作手册》系统内部监督检查第四项:监督检查实行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分级负责。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高标准农田操作手册》竣工验收管理第五项验收职责划分:(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并负责全市高标项目竣工验收。
按照市级清单增加
机构改革职责划转*
行政审批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月**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年*月**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年*月**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按省级清单增加
机构改革职责划转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签字): 说明:申报调整的权力事项类型:新增、取消、承接、整合、机构改革职责划转对应权力事项调整等。申报表务必附调整内容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