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9〕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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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法定代表人:顾贵喜地址:汤阴县韩庄乡文王路东段路南一、违法行为****年*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缺失标准滤光片;*、柴油车检测过程不插入采样管即出具合格报告单。以上事实有:*、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份;*、法定代表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份;*、现场视频资料。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情节与后果,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我局于 ****年**月**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年**月**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作出以下处理:*、责令立即停网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 (¥***.**元); ?*、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元)的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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