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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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法定代表人:袁建民地址:汤阴县城关绕城南路中段南侧一、违法行为****年*月**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验收制度,你单位****年*月**日环评文件经汤阴县环保局批复,文号汤环管字(****)**号,****年底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验收手续。以上事实有:*、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份;*、法定代表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我局于 ****年**月*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年**月*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月**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保持原处罚意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年**月**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元)的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人民路支行户 ?名: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 ?账 ?号:***************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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