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市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 《自贡市自流井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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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体现烟草行政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原则,按照《四川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要求,现将《自贡市自流井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向社会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自贡市自流井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促进烟草市场稳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流井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区域规划建设、消费能力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依法申请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 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 零售点的合理布局坚持依法设立,满足需求,“一店一址”,“一址一证”的原则。第五条 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一)自井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米;各类综合性市场经营户在***户以上的,零售点不超过**个,经营户在***户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个。(二)除自井城区以外各乡(镇)、社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米。(三)城市住宅小区、城镇化的农村住宅小区内部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以***户为基数,每增加***户可增设*个,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米。(四)常住人口在***人以下的自然村、农村居民聚居区,可以设置*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常住人口在***人以上的自然村、农村居民聚居区,每增加***人,可增设*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已设立零售点且符合本条实施办法,原则上不再增设。(五)车站、码头等内原则上不超过*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范围);(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六)城区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米范围内,乡村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米范围内;(七)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实施办法的;(八)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办法的。第七条 以下情况需要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不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核实,可不受合理化间距要求限制,但必须按照”一店一址”的原则办理。(一)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小时以上的非临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场所;(二)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餐饮酒店间距可适当放宽到**米。(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邮政服务网点、农村商贸服务点、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四)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五)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等专供内部服刑人员消费的企业或个人。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可适当放宽要求,但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自井城区间距不得少于**米,除自井城区以外各乡(镇)、社区街道间距不得少于**米。(一)持有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军烈属、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或对残疾人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残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以及具有户籍证明,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的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本条所述人员申请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在同等条件下有限扶持,但仅限于本人经营。同一申请人在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第九条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通过市场调节和监督管理逐步达到要求。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办公室等辅助设施的面积。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间距是以两店铺相邻最近的墙体边缘可供行人正常通行的直线距离计算的。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以上”、“以内”、“间距”、“营业面积”均包括本数或本级。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原《自流井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自流井区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