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住房保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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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局接到大量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问题,为方便群众了解,现将相关事宜回应、解答如下:
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方法(试行)》、《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关镇﹙不含孔集、马河口办事处,下同。﹚或开发区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年以上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资产在*万元(含)以下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保障的;
*.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为城关镇或开发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
*.申请人参加工作*年(含)以上,未满*年的;
*.申请人已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办理录(聘)用手续的;
*.申请人在城关镇或开发区范围内无房产,且在舒城县范围内未享受住房保障的。
(三)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已依法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年(含)以上的;
*.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含)以上的;
*.申请人在所在地范围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座落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提供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原件);
(*)申请人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原件);
(*)房屋权属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其他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优抚证等)。
*.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障费*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提供住房证明,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二)初审。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受理意见。符合条件的,社区应当自提出意见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受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城关镇或开发区;城关镇或开发区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
(三)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关镇或开发区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房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住房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含)平方米的;
(*)已承租公有住房的;
(*)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不满*年的;
(*)待入住拆迁安置住房的;
(*)待入住商品住房的。
*.财产范围。除日常生活资产外,家庭财产(不含房产)超出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财产(不含房产)包括:
(*)、车辆(不含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
(*)、现金、有价证券等;
(*)、其他资产。
(四)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公示不少于*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三、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
舒城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地址:舒城县城关镇龙舒路*号(老建设局*楼)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