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督促注销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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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总质量****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的通知》(苏交运〔****〕***号)的文件要求,我市决定开展对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车辆营运证的清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对该类车辆以“无证经营”为由实施行政处罚。请在我市办理总质量*.*吨及以下车辆的业户于****年*月**日前前往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缴回营运证件,未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车辆于****年*月*日起公告注销,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所涉*.*吨及以下普货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自法律法规实施之日起自动作废。特此公告!??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