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马桥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固市监计罚(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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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计罚(****)*号 当事人:杨秀成; 住所(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固镇县新马桥镇桥头村。 ****年**月**日上午**时**分,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巡查。在新马桥镇桥头村杨秀成的经营场所内,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后进行检查。在接受执法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经营者是杨秀成并且本人在现场,现场经营有各类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所使用的电子秤(其型号为:ACS-**,最大秤量:**kg/**kg,最小秤量:***g)上未见检验合格标志,当事人表示该电子秤从购进使用时一直没有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案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后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经固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固镇县新马桥镇桥头村从事食品百货经营。****年*月当事人从网上购入电子秤,用于食品称量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诉;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现场提取的黑白影印件*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年检的电子秤用于销售的事实。 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被列入****版《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序号*二级序号*一级目录“非自动衡器”二级目录“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不大于**kg,分度值不小于*mg)”监管方式“P+V”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之中,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标准,无从轻从重的理由,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年**月**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市监计罚(听)告(****)*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视为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章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章“计量和标准化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检定计量器具,决定罚款人民币***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地址:固镇县谷阳路东段,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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