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马桥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固市监无罚(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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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无罚(****)*号
当事人:王翠云;
住所(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固镇县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梨园大道北。
****年**月**日*时**分,我局执法人员卢佩月、高家乐在辖区内巡查,在王翠云的经营场所内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后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店正在进行渔网加工,负责人王翠云在场,执法人员在店内未发现营业执照,王翠云不能提供从事经营的合法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案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后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在固镇县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梨园大道北渔网加工经营,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进行渔网加工,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现场拍摄的照片的黑白影印件*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渔网加工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经停止经营,待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继续经营,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年**月**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市监无罚(听)告(****)*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视为放弃。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第五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条“*.经营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无照经营时间在**日以上**日以下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罚款人民币****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地址:固镇县谷阳路东段,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