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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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管德新地址:江苏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天后宫村联系电话:***********本机关对当事******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年*月**日,******在参加“霍******全自动前卸前收水库清漂船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FCG-****-***)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提供的其与沈阳盘锦市环保局签订的保洁船政府采购合同,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为虚假采购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霍******全自动前卸前收水库清漂船采购项目中标无效。*、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大写:贰仟柒佰叁拾元整),缴纳罚款期限为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款单位:霍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霍山支行帐号:*******************罚款项目:罚没收入三、相关事项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或六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霍山县财政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