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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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西安市****—****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市铁腕治霾办发〔****〕**号)要求,现就长安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长安区行政区域内自****年*月**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长政告字〔****〕**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举报电话: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长安分局:********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