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X*T*Y*U法定代表人:史杰住所: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全民创业园兴旺路东侧我局于****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月**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年产*****吨电梯对重铁、******吨船用压舱铁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配套的环境保护(废气)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设备购销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盐环滨罚告字[****]**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当事人于****年*月*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年*月**日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项目目前仍处于建设初级阶段,设备安装未完成,设备调试出的极少半成品用于先期场地平整,未正式投入生产。****年*月**日,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认为,当事人目前已停止建设,违法生产行为认定证据不充分,不予处罚。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款壹万伍仟玖佰陆拾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新建支行户?名:滨海县环境监察大队帐?号:*******************?环境监察局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后督察。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附件:环保信用记录告知书.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