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2019年龙泉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PE给水管材及配件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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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关当事人*、投诉人: ****** *、地址: 龙泉市金沙新区回归工程龙福路**号 *、被投诉人: 龙泉市招投标中心 *、地址: 龙泉市贤良路***号行政中心西副楼四楼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恩波大道****号 二、 基本******(以下称:投诉人)因对龙泉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称:被投诉人)关于****年龙泉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PE给水管材及配件采购项目(编号:CGZB****-***)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正式受理。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认真查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有关文件和材料,听取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年龙泉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PE给水管材及配件采购项目”(编号:CGZB****-***)于****年*月**日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被投诉人按照公开招标的既定程序,依法组建了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有五家,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得分排名,******得分第一,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排名第二,******排名第三,******排名第四,投诉人排名第五。****年*月**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年*月*日,被投诉人出具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一、本项目采购活动中评分标准严重歧视小微企业,评分标准******(预中标单位)量身定做;二、评审专家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标;三、评标专家评审不公正、打分不合理。 三、 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中评分标准严重歧视小微企业,评分标准******(预中标单位)量身定做。 经查,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是属于对招标文件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在招标结束后才提出质疑和投诉,已超过质疑和投诉期限,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称,评审专家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标。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办法规定“投标人自****年*月*日起具有与本项目相类似规模的业绩证明每个的*.*分,本项最高得*分”,属商务及资信评分项。由于招标文件并没有对类似规模作出一个界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标委员会认为本项目是饮用水管财及配件的采购,其质量安全的保障直接关系到使用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且本项目采购数量和金额较大,管材型号、配件规格等多样,建设工期紧,应该严把类似规模的标准,故对类似规模作出一个界定,才能使评审工作顺利开展。为此,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审前,且未开启任何投标文件的情况下,对类似规模进行了综合评估并确定了标准。 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标准的现象,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称,评标专家评审不公正、打分不合理。 经查阅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打分资料,未发现评标专家评审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四、 处理结果 综上,******关于****年龙泉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PE给水管材及配件采购项目(编号:CGZB****-***)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五、 处理日期: ****-**-** 六、 执法机关信息*、执法机关: 龙泉市财政局 *、联系人: 采监科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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