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龙泉市行政中心保洁及会务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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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关当事人*、投诉人: ****** *、地址: 龙泉市剑池东路**号 *、被投诉人: 龙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 龙泉市贤良路***号 *、被投诉人: ****** *、地址: 龙泉市华楼街华楼旺角*楼 二、 基本情******(以下称:投诉人)因对龙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被投诉人)关于龙泉市行政中心保洁及会务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龙政采F****-**C**)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正式受理。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认真查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有关文件和材料,听取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年*月**日,龙泉市行政中心保洁及会务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龙政采F****-**C**)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了竞争性磋商,磋商结束后,根据评审得分排名,浙江******排名第一,******排名第二,******排名第三,磋商小组推荐得分第一的浙江******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年*月**日,被投诉人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年*月**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年*月*日,被投诉人出具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一、无关人员参与抽取专家后不知去向,怀疑专家名单外泄;二、无关人员(事后了解为浙江******员工)全程主持此次开标工作;三、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和磋商;四、评标室现场出现多部通讯工具(手机),并有多次通话及短信互动;五、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页眉页脚除页码以外不设页眉页脚,中标单位做了花边,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写标书。 三、 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称,无关人员参与抽取专家后不知去向,怀疑专家名单外泄。 经查,本项目评审专家是由被投诉人依法在政采云平台随机抽取,本机关未发现有专家名单泄露情况,投诉人也未提供专家名单泄露的相关证据。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称,无关人员全程主持此次开标工作。 经查,投诉人在评审活动现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评标室内有无关人员在全程参与采购活动”,经本机关工作人员现场询问,该无关人员承认自己非******员工,称自己是浙江******员工。因此,被投诉人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除采购人代表及所派纪检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 投诉人称,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和磋商。 经查,本项目磋商文件开标程序***.******.***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按递交的响应文件顺序宣布供应商名称、磋商初始报价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磋商程序***.******.***规定“磋商小组按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对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被投诉人在开标过程中未宣布供应商磋商初始报价,在磋商过程中未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的逆顺序组织磋商,违反了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 投诉人称,评标室现场出现多部通讯工具(手机),并有多次通话及短信互动。 经查看本项目评审现场监控录像,发现本项目从评审活动开始至评审结束时间内,评标室内出现了多次使用通信工具情况。被投诉人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七条“核验出席评审活动现场的评审小组各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评审现场”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五。 投诉人称,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页眉页脚除页码以外不设页眉页脚,中标单位(浙江******)做了花边,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写标书。 经查,******的磋商响应文件符合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排版”的规定。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四、 处理结果 综上,******关于龙泉市行政中心保洁及会务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龙政采F****-**C**)的投诉事项一、五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三、四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本次政府采购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 处理日期: ****-**-** 六、 执法机关信息*、执法机关: 龙泉市财政局 *、联系人: 采监科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