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龙泉市第一中学学生食堂委托管理项目的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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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关当事人*、投诉人: ******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九儿村 *、被投诉人: 龙泉市第一中学 *、地址: 浙江省龙泉市环城东路*号*、被投诉人: *******、地址: 浙江省龙泉市中山东路龙锦公寓***室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双陈村 二、 基本情况******(以下称:投诉人)因对******关于龙泉市第一中学学生食堂委托管理项目(编号:龙政采F****-**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正式受理。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认真查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有关文件和材料,听取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情况如下: ****年*月**日, 龙泉市第一中学学生食堂委托管理项目(编号:龙政采F****-**G**)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根据得分排名,******排名第一,******排名第二,浙江******排名第三,杭州******排名第四,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年*月**日,投诉人向******提出质疑,******相关荣誉证书、认证证书、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年*月*日,******出具了维持原评审结果的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资质真实性存在不确定性;二、评标委员会关于招标文件中“经营业绩”评分项的评分有误。 三、 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称:******相关荣誉证书、认证证书、经营业绩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核实其真实性。 本机关于****年**月**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评标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结论为“******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荣誉证书、认证证书和业绩合同,与其提供的原件一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规定应予得分,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无误”。对于评标委员会的结论,本机关进行了认真核查,予以支持。且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荣誉证书、认证证书和业绩合同存在造假情况。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超出其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为无效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四、 处理结果 综上,******关于龙泉市第一中学学生食堂委托管理项目(编号:龙政采F****-**G**)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五、 处理日期: ****-**-** 六、 执法机关信息*、执法机关: 龙泉市财政局 *、联系人: 采监科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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