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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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是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在安排分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灾情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商财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一)发生自然灾害时,受灾地区的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党委、政府的指示,及时调度拨付资金,切实保证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开展应急生活救助的需要。 (二)对符合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冬令春荒资金补助政策的,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及时申请和分配拨付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补助资金: *、受灾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应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报告灾情,并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灾情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申请资金补助时,应同时报告本地区安排资金情况,对受灾地区自身未安排资金的,省原则上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资金分担政策,研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规定报送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批准分配方案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受灾地区下达补助资金。 *、收到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后,受灾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要迅速拟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分配拨付到下一级单位。 (三)各类灾害的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受灾地区政府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按政策统筹使用,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四)地方各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如遇当年重特大灾害较多,年初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动用本级财政总预备费、动用当年超收等方式给予增加安排,确保救灾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对没有列支或列而不支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的,将酌情扣减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给予严肃处理。 (五)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报备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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