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环管字〔2020〕35号 关于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第二阶段管网—锦绣东路污水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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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第二阶段管网—锦绣东路污水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性质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项目代码:****-******-**-**-******。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拟投资***万元,新建设污水管网****m,其中:包含HDPE塑钢缠绕管D***为***m;HDPE塑钢缠绕管D***为****m;HDPE塑钢缠绕管D***为**m;φ****圆形混凝土污水检查井**座;无盖检查井应急安全警示装置**套等配套设施建设。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空气环境: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平均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根据《****年玉林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南流江的横塘断面水质达自治区考核目标(Ⅳ类)。声环境:项目区域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类区标准。生态环境:项目管道建设位于博白县城,受人类活动影响,区域主要植物为一般杂草、灌草丛等。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简单,动物为本地常见爬行类、啮齿类、昆虫和鸟类,未发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存在。评价范围内无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动植物及文物。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废气防治措施如下:?设置围挡,定期洒水,物料及外运尘土用蓬布覆盖等。‚选用施工机械时,应选择新型环保型的设备,尽可能地减少烟气地排放。(*)废水防治措施如下:①本项目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②试压废水、沉淀处理后的雨天径流水排至周边灌溉沟渠。③生活污水依托周边设施处理。(*) 噪声防治措施如下:安装减震基垫,设置围墙,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定期保养机械设备等。(*)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本项目产生的弃土部分用于绿化,多余的大部分弃土、建筑垃圾及废管道应及时按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路线和时间运送至指定地点妥善处理。‚建筑垃圾及废管道应及时按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路线和时间运送至指定地点妥善处理。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营运期(*)废气防治措施如下:运营期管道内的污水恶臭通过检查井盖挥发,通过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或植被恢复,结合现状道路的绿化工程,经植 被吸收。 (*)废水防治措施如下:项目不设污水提升泵站,运营期主要为城镇污水的输送,污水管线在正常输送过程中全线采用密闭流程。本项目运行后污水通过管道收集,最终汇入博白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消除了地面下渗污染地水的途径。(*)噪声防治措施如下:营运期管网运行过程中无噪声产生。(*)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项目运营期无固废产生。(*)项目产业政策合理性本项目符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号),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号)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第十九条“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中第*节“城镇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同时本项目建设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年本)》的通知”中规定的项目,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在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取得立项批复,批准文号“博发改工交〔****〕**号” 表明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选址与规划合理性本项目为水污染治理配套工程, 项目拟建场地位于博白县城区锦绣东路,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项目污水规划流向符合《博白县县城总体规划(****-****)》。项目选线基本合理。(*)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本项目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号)中“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七、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八、博白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博白县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福建******,本局监督管理股,污防办,监察大队。博白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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