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对浙江煤炭测绘院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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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号 二、 基本情况近期,本机关在文成县珊溪镇“污水零直排区”排查工程项目(采购编码:DXJK-****-***)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对该项目提供的投标文件第**页附有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暂停状态”。 三、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 四、 处理结果 综合考虑未对政府采购工作造成影响,******进行诫勉谈话。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理日期: ****-**-** 六、 执法机关信息*、执法机关: 文成县财政局 *、联系人: 魏女士 *、联系电话: ****-******** 附件信息:关于******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doc**.* KB